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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禁令 明代嘉靖、万历年间,两次在西天目山南麓朱陀岭开挖银矿。黄汝亨在《天目记》中记述:“无论千年之树,摧枝折干”;“双清庄亦为煮矿之场,烟瘴杂志,毒雾四塞;草木黄落,不待秋至”,可见破坏之甚。总督军门曾立碑严禁搜挖,民不敢窥。禁碑立于朱陀岭顶红庙边。碑文为“钦差总督军门示:访得流劫婺源等处强贼,俱系各矿场啸聚奸徒,贻害三省,非一日矣。已经提奉钦依调兵剿灭,将各山矿场严加封禁外,今后敢有违禁潜入挖掘者,许经过地方及保甲追捕奴手解。如人众,即报官兵追剿。若容隐接济者,地方保甲人等一体重究不恕。故示。嘉靖四十五年五月初一日立。”此碑在“文化大革命”中被砸毁。 清代禁碑 1985年,在禅源寺附近建房时,发掘出清康熙间禁碑残块,碑文“其闻先代流规,不许攀枝落叶”字样尚清晰可读。 清代禁规 清光绪十三年(1887),於潜县知事颁发禁规,其中有“所有寺中山场,蓄养竹木,或为屏障,或为观瞻,或备寺用,或藉收殖。山脚远近居民,暨在寺僧俗人等,均不准私擅砍砟,侵害枝苗”等语。光绪二十八年,杭州临安县正堂告示,内称:“寺内山场田地无论有无施主,均照定例,由该寺僧管业收花,外人不得霸占,寺僧不准盗卖;寺山培养竹木,为荫庇丛林及修筑本寺之用,不准寺僧无故砍砟与人,并不准远近居民盗砍及强砟柴薪。” 民国告示 民国元年(1912)9月,天目山住僧慈寿禀求政府保护。浙江都督朱特发告示:“悉天目山为浙右名刹,载在省志,列代保护。迄今而替民国建始业,奉大总统通令各庙,统由各该长官按照约法,切实保护,俾佛教人民得享。约法保障等因,由内务部行知到浙在案。据禀前情,应如所请。”民国30年4月,天目山军警稽查处禁令:“以时值非常,尚有若干无知民众,为便利农作擅自烧山。特通饬严禁,违者按军法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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