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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函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王祖良 发布时间:2010-5-26 阅读:256次 【字体:

索 引 号: AAA28G-0213-2008-00216
主题分类: 房屋 土地 城建 附 加 码: 000125444/2008-00226
发布机构: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08-04-24
名    称: 关于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函
文    号: 津国土房人〔2008〕288号 主 题 词:

 

关于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函

市人事局:

天津市海洋局所属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简称“保护区处”)是1996年经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津编二字[1996]28号)成立的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40名,现有工作人员30人。保护区处按其主要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管辖区域实施管理,主要包括: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以及其他公共事务管理工作。保护区处无创收和收费项目,所有经费完全财政供养。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我们认为,根据保护区处的具体情况,该处应该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主要依据如下:

一、保护区处是依照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成立

1996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经批准建立的海洋自然保护区需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的规定,经天津市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二、保护区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开展工作

保护区处目前工作职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法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法规)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法规)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法规)

《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地方性法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性文件)

以上法律、法规、法规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给予了保护区处从成立机构到工作职责等各方面的法律、法规授权,其中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监督管理等主体业务。

三、保护区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从法律、法规授权保护区处的工作职责看,保护区处是作为一个公共管理主体,为了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而运用公共权利对公共事务施加管理,属于公共事务管理范畴。其工作的中心是行政机关工作的延伸,即行政支持,符合当前行政机关“精简”的改革趋势;其工作的重点是行政管理,即行政执行。

从事的具体工作有: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规划的研究制定,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公共宣传教育和科研管理。

根据法律法规授权,结合保护区处目前履行的职能和管理的实际情况,保护区处工作人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四、其他省、市、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情况

由于保护对象的不同,所在区域经济状况的差异以及保护区土地权属等问题,其机构设置不尽相同,主要分为行政机关、参照管理和事业单位三类。保护区土地权属当地农民集体所有,管理难度大的保护区一般属于前两类;保护区土地权属国有且资源丰富,可以通过开展各类活动创收的保护区一般属于后者。

据初步了解,重庆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广东省海洋与水产自然保护区管理总站、河源市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区管理总站等为参照公务员管理。黑龙江齐齐哈尔市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西双版纳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等为行政机关编制,

天津古海岸与湿地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当地农民集体所有,参照兄弟省市做法,作为国家级的天津古海岸与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至少应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

综上所述,保护区处工作人员符合《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要求,因此申请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

妥否,请批示。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

2.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概况

3.《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古海岸与湿地等十六处自然保护区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国函[1992]166号)

4.《关于建立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的复函》(津编二字[1996年]28号)

5.天津市人事局《关于保护区处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设置方案的请示》批复

6.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天津市海洋局办事索引》

7.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条款摘抄

8.《关于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等 44个市政府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列入实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通知》(渝人[2006]695号)

9.《黑龙江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体制调整的意见》的通知(齐编发[2006]2号)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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